第666章 抓捕与审判(5 / 7)

投票推荐 加入书签 留言反馈

  证据一环扣一环,尤其是那些实物和照片,让旁听者直观感受到了案件的暴烈。
  轮到辩护环节。
  法庭指定的律师显然有些压力,他主要就程序问题提出异议:
  认为山西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存疑;
  部分证据(如佣兵公会说明)的来源合法性有待商榷;
  并强调被告人在长安当地或有隐情,或许存在经济纠纷背景。
  检察官对此进行了反驳:
  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及省际司法协作精神,在被害人所属省份法院审理跨省刑事案件,只要被告人已被实际控制且主要证据齐全,并无不可;
  佣兵公会作为协助商民维权的民间组织,其提交的情况说明属于线索和辅助证据,与官方勘验记录、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证据链;
  所谓经济纠纷并无任何证据支持,纯属被告人为开脱罪责的臆测。
  法庭辩论并不算十分激烈,因为事实部分太过清晰。
  三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,早已没了气焰。
  镇关西刘魁结结巴巴地认罪,只说自己是一时糊涂,受人撺掇,哀求宽大处理。
  疤脸和独眼更是吓得语无伦次。
  审判长与陪审法官低声商议片刻,宣布休庭合议。
  半小时后,法庭重新开庭,气氛更加凝重。
  “全体起立,现在宣判!”
  审判长站起身,庄严宣读判决书。
  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刘魁、张横、王逵结伙持械抢劫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并致人轻伤,毁坏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强盗罪、伤害罪、毁损财物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,均系主犯。
  关于管辖权等程序问题,本院依法拥有管辖权。
  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,与查明事实不符,不予采纳。
  “判决如下:
  被告人刘魁,犯强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;
  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两年;
  犯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  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。
  被告人张横,犯强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;
  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;
  犯毁坏财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。
  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。 ↑返回顶部↑

章节目录